告别沈从文******
中新社记者 王佳斌
一个传奇式的文坛巨人长眠了。熟悉沈从文先生的亲人、朋友,今天在八宝山公墓向他鞠躬告别,献上鲜花,寄托哀思。
松枝和鲜花覆盖着他的身体。他面容安详,仿佛只是睡去。两旁列着亲属和巴金等友人敬献的花圈、花篮。
没有显要人物,没有悼词。播放的是先生喜爱的肖邦小夜曲和拉赫曼尼诺夫的钢琴曲。亲友们尽量压低了哭泣声,像怕惊扰先生的梦魂。
沈老的夫人张兆和在花圈上写着:让音乐和鲜花伴随我们的心。
多年以前,先生写道:我和我的读者行将老去。现在,他的读者遍及世界,他却默默地走了。
告别沈从文先生,也告别了他所代表的一个时代。
60年前,这位曾在沅水流域流浪多年的湘西青年,背着小包袱独自来到了北京。当郁达夫在某个冬日敲开一间亭子间的门时,他看到的沈从文只穿着单衣,还流着鼻血,面前却放着一堆厚厚的文稿。
不久,沈从文便以他自豪的山里人的坚韧和倔强,在文坛上开辟了自己的领地。他把沅水流域几百码头的人事哀乐、山光水色、历史沿革搬进文学殿堂,构筑出独特的文学世界。
他自十二三岁离家,当过兵,当过水手,干过书记员和税收员。他只念了小学,却成了大学的教授。正当他创作力旺盛的时候,却突然从文坛上沉默了、消失了。留给人们的是无穷的悬念、无尽的遗憾。
围绕着他,像光环一样有许多美丽的传说。他的传奇的经历、他的马拉松般的恋爱、他的山里人的热情与幽默。当“文革”时他被派去打扫女厕时,他说,对我老头真信任嘛!
我曾读遍先生的著作,并几次登门造访,有一深刻的印象是他对水的热爱。“水和我的生命不可分!教育不可分!作品不可分。”他还曾这样说:水的德性为兼容并包,从不排斥拒绝不同方式的任何离奇不经事物!却也从不受它的玷污影响。水的性格似乎特别脆弱,且极容易就范。其实则柔弱中有强韧,如集中一点,即涓涓细流。滴水穿石,却无坚不摧。
先生对水的写照,也许能帮助我们理解他的品格,帮助我们理解先生后半生在艰难的条件下为什么能取得举世瞩目的史学成就。
先生在美国的内妹张充和、汉思夫妇有一挽联,概括了先生的一生:
不折不从,亦慈亦让;星斗其文,赤子其人。
(中新社北京1988年5月18日电)
网络募捐不能违背公序良俗******
□ 金泽刚
近日,江秋莲与刘暖曦(曾用名:刘鑫)生命权纠纷案在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迎来终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刘暖曦需赔偿江秋莲各项经济损失49.6万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从法律上讲,该案已画上了句号,但案结事未了。随后刘暖曦通过微博就赔偿款发起网络募捐,引发很多网友愤慨。目前刘暖曦账号已被禁言。这起事件也引发了公众对网络募捐所涉法律问题的关注。
根据我国慈善法相关规定,慈善募捐,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由于慈善的公益特性,决定了自然人主体并不具备慈善募捐的资格,因此个人在微博就赔偿款进行募捐,呼吁网民进行打赏不属于慈善募捐的范畴。此类行为在性质上可定义为通过网络的个人求助行为。
对于他人发起的求助,社会大众或出于同情、怜悯等缘由而给予其物质帮助,这在性质上归属于民事赠与,对此,法律并未禁止。当然,民事法律行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求助人不得采取欺诈等方式向他人求助,以获得捐款,还应当遵照事先说明的用途使用募捐款项,否则构成民法上的“欺诈”,即诈捐,诈捐是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
与此同时,我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就此案来说,法院的判决已明确了其中的是非曲直,也尊重了人民群众朴素的公平正义观念。司法判决弘扬的是人间正气,呼唤的是社会良知,热心助人者应该得到补偿和认同,自私冷漠者必须得到批评和惩罚。这不只是司法判决的法理所在,也是社会公序良俗的必然要求。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中指出,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理解立法目的和法律原则的重要指引,即司法判决就应彰显公平正义,鞭挞丑恶自私。由此案说开,如果其他案件的当事人也因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中华传统美德的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而被法院判处承担赔偿责任,但又就赔偿款进行网络募捐,那么这一行为其实就是在向社会公序良俗发起挑战,在向社会主流价值观发起挑战,对此,相关网络平台要严格依据《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关于切实加强网络暴力治理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承担起相应的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对相关当事人的一些偏激言论,乃至后续的网络募捐行为作出必要的限制和监管。
同现实生活中的“讨要”不同,网络属于虚拟空间,在网络上的“求助”不仅求助对象广泛,明显带有社会公共属性,而且便于美化自身角色,从而容易博取同情,进而获利。因此,对网络平台上的求助行为,特别是网络打赏等经济活动的监管亟待加强。对于是否将个人募捐求助纳入慈善法的规制范畴,值得进一步探讨。如果立法条件尚不成熟,亦可考虑在目前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增设关于“网筹型个人求助”的内容,因为完备的社会保障制度和慈善制度在外延上应当包括个人求助制度,个人求助的核心在于个人求助权利得到保障和实现。
无论如何,从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不是什么钱都能在网上“讨要”。网络求助同样应当遵循民事行为的基本准则,而且,网络求助应当留给那些真正需要帮助的人,不能让网络平台为违法担责者博取同情、获取财物提供帮助。
(作者系同济大学法学教授,上海市嘉定区法学会副会长)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